信息通訊設備的認證是根據韓國電氣通訊法和電波法施行的強制認證制度,製造,進口,銷售信息通訊設備認證規則各規定的信息通訊設備時,應取得適用於相應設備的認證後在產品上標誌認證標示。 制定信息通訊設備技術基準,強制性要求進行的認證目地: *電氣通訊器材(型式承認):保護通訊網不受外部電氣及機械性危害,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及權益; *無線設備器材(型式檢定或型式登錄):有效利用電波資源,保障使用電波的無線器材的性能和品質,確保與性命安全有關的無線器材的信賴性,進而維持國內的電波秩序; *信息器材(電磁適合登錄):盡量限制因電氣,電子設備的劇增使用而產生的不必要的電磁及因其它設備或外部電波帶來的通訊障礙及因設備誤動作導致知的人命傷害和財產破壞,保護國內電波環境。
信息通訊設備的認證根據不同設備區分其試驗和必要的認證,如下: 區分,設備例子,對象認證,備註,電氣通訊器材,電話機,調製解調器,傳真機等,型式承認,適用電氣通訊試驗和電氣安全試驗(但,根據設備也適用電磁干擾及環境管理體系試驗)。 無線設備器械,船舶用報警自動接受器等與人命安全密切相關的無線器械,型式檢定,無線器材型式檢定試驗(只有電波研究所可以試驗),移動無線電話等平常人易使用的無線器材,型式登錄,無線器材型式登錄試驗。
信息器材,電腦,打印機,顯示器等,電磁波適合登錄,適用電磁干擾及環境管理體系試驗。 生活,銷售或進口未進行認證的認證對象設備時,根據韓國電氣通訊法的規定實施如下處罰: *以銷售為目的生產或進口未進行認證的型式檢定,型式登錄及電磁波適合登錄的對象設備時,處以 3年以下徒刑或兩千萬韓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或進口未進行認證的型式承認對象設備時,處以 3年以下徒刑或兩千萬韓元以下罰款。 麥克風標誌,麥克風標籤(銘板)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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