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欲进入台湾市场的 47 种信息科技类产品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TE) 或不断电设备 (UPS) ,除了须符合现行的 EMC 法规,另必须强制符合新的安全要求。台湾经济部 规定这些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台湾的安全标准以及 EMC 法规,始能取得标准检验局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BSMI) 的认证 。
性质: 强制性(M) 要求标准: 安全, EMC 工厂检验: 非必要条件 电压: 110/220V (单相) 220V (三相) 频率:60Hz CB 体系会员国: 不是
湾经济部公告,从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进入台湾地区的产品要实行电磁兼容性和安规两个方面的监管。根据产品不同,分为下列三种认证方式:
(一)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 25 类)
有计算机、收款机、模拟或混合自动数据处理机、携带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机、其它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其它数字自动数据处理机、第 8471.41 或 8471.49 等目除外之数字式处理单元、终端机、点矩阵列表机、雷射列表机、菊轮式列表机、其它列表机、键盘、影像扫描仪、其它输入或输出单元、具有特殊程控之计算器或具有记忆能量之文字处理机、磁性或光学阅读机、输入数据处理机之数据输入设备、其它第 8471 节所属之自动数据处理机、自动柜员机、不断电式电源供应器(容量未超过 10 千伏安)、其它不断电式电源供应器、具有翻译或字典功能之电气机器、附有数据处理系统之制图台及机器及数据处理系统之制图机等二十五项产品。
(二) 验证登录( 2 类)
「供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与通讯器具用之静电式变流器」与「其它交换式电源供应器」等二项产品由符合性声明检验方式改为商品验证登录。
(三) 符合性声明( 25 类,安规要求者计 18 项)
1. 有具有计算功能之袖珍型资料机器、重现及显示之机器、电子计算器 ( 不藉外接电源操作者 ) 、附有列表装置之电子计算器、其它电子计算器、其它计算器、硬式磁盘驱动器、软式磁盘驱动器、光驱、其它磁盘驱动器、其它储存单元、其它自动数据处理机单元、其它第 8471.10 等目机器之零件及附件(限检验乙类计算机主机板及具有 I/O 之乙类计算机各项内插卡)等共计十七项品目原即实施符合性声明检验之产品。
2. 将文字处理机、自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其它电动打字机、盲人点字打字机 ( 重量不超过 12 公斤者 ) 、盲人点字打字机 ( 重量超过 12 公斤者 ) 、非电动打字机 ( 重量不超过 12 公斤者 ) 、其它非电动打字机等计八项产品改列属符合性声明( DoC )检验。
3. 电子计算器(不含外接电源操作者)、内接式磁 ( 光 ) 碟机、计算机主机板及内插卡共计七项品目不纳入安规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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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交通部电信总局DGT认证
依据台湾《电信法》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经《电信总局 (DGT) 》认证并附有认证卷标,否则将不准制造和销售通讯及电子设备。受管制的设备包括: 《无线电发射机》、《无线电收发信机》、《无线电收信机》、《辐射性电机》、以及其它具有产生无线电辐射的电机。
台湾交通部电信总局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 DGT )首先规范出,哪些频率是任何低功率射频电机其主波皆不得使用的频率,同时对低功率射频电机的辐射电场强度,亦皆有所规范。
文档资料:
1.申請書。 2.樣品一套(非屬低功率射頻電機免附)。 3.電路圖一份(屬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設備免附) 4.電路方塊圖各一份。 5.產品型錄及送審樣品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 彩色照片各一份。 6.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 一份。 7.樣品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一份。 8.光碟片四份(包含第三至七款之電子檔)。 9.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經銷 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 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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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标志 DGT标志制作方式: 1. 依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及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办法规定办理。 2. 不予指定固定尺寸,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器材本体位置上。 3. 如本体太小无法标印,应标印于最小单位包装上。 4. 此审验标志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其颜色单一,须清楚、容易辨识。 |
DGT标签制作范例
DGT认证说明 1. 经有资质的验证中心审验合格之电信射频管制器材,送审厂商得将认证证明核给之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 印铸于器材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2. 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经修正时,原审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设备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 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
3. 经型式认证合格的低功率射频电机,其型号、设计、射频性能或功能如有变更,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4. 违反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擅自使用或变更无线电频率、电功率者,除依电信法规定处罚外,验证中心将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型式认证卷标。
5.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所检附之资料有违法情事或虚伪不实者,原核发型 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之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
6.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确定原审定设备未依新修正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 法办理审验者,验证单位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7. 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自撤销或废止日起三个月内,就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不 得重新申请型式认证,电信总局 ( 或验证机构 ) 并得将原持有人及撤销或废止事由公告之。经撤销或 废止型式认证证明,厂商并应回收已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若他人权益因而受损,该厂商应负损害 赔偿之责任。
8. 送审厂商应保留送审样品供日后核对。
9. 型式认证证明及其合格标签使用权专属取得本证明者。本证明持有人检附同意书报请电信总局备查后 ,得授权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使用其合格卷标。
10. 经审验合格并获得证书之申请者得将型式认证卷标标贴或印铸于产品的适当位置,使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在一件产品仅有某些零组件贴有合格标志时,申请者不得以标志误导消费者认为整个产品均已验证合格。
11. 符合标志之使用为对标准有关之所有要求之实行,而非对其中某些选择的部份或特性而言,且申请者应 确保符合标志之产品在适用之特定规范下运作。
12. 验证中心可以随时抽验审验合格并发给认证证明之市售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
13. 向验证中心申请之认证证明若有遗失或毁损者,可向验证中心办理补发申请或换发作业。
14. 依电信法第第六十五条第十款、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制造、输入、贩卖或公开陈列未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 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收其器材。
15. 验证中心所核发之审验证明,系经交通部电信总局委托办理,所有与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验证相关之工作,均以验证中心名义执行之。
16. 为保障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明书, 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申请人输入之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除经本验证中心审验合 格发给审定证明外,须另附中文说明书,始得于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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