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档。这些档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
1.认证模式及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2.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
1)认证申请和受理
这是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由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有关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与产品的生产者签署有关档,对档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须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
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日作出恰当安排。获得授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其质量保证能力中体系部分的审查可以简化或省去。
4)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
6)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3.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4)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
对于第一批《目录》内的产品,所有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未做固定时限的要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获证后的监督来保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标志的样式和使用规定见后续章节。
4.认证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3)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的;
4)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销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
3)因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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